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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法律法规:民法学—债的概述(7)

2013-05-15 10:18:58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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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它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的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权中,而是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行为人正是通过侵权行为之债来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所以,《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中规定侵权行为,并不是否认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

  三、不当得利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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