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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法律法规:民法学—债的概述(12)

2013-05-15 10:18:58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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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四、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将无因管理编排在委任之后,视其为未受委托而管理事务,而日本民法则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在一起,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当然不会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人修缮房屋。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但因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所以,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①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为他人看管赃物;②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的朋友;③单纯的不作为行为;④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亦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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