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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法律法规:民法学—债的概述(2)

2013-05-15 10:18:58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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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一项家具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就支付家具价款而言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请求乙支付价款。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这也是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它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各种由债务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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