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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3-05-16 09:30:22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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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令

  第 20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公 安 部 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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