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5 10:18:58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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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损失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有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全部应由本人偿付。除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的状况下以外,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没有过错,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3)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除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例如,甲以自己的名义雇请丙修缮乙的危险房屋,甲有权请求乙直接向丙支付修缮费用。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为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由管理人自行负责清偿。
第四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债的担保制度是债法中的重要制度。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措施,而担保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还在于通过担保促进经济交易,有利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债的担保,是关于债的担保的原则性和一般制度性规定。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是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立法。
债的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担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完全由当事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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