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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考试法律法规:民法学—债的概述(20)

2013-05-15 10:18:58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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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约定了期限,保证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使保证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抵押

  我国《担保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也可以一并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关于抵押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一节内容。

  (三)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可以范围,其具体的内容为: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我国《担保法》所称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关于质押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二节内容。

  (四)留置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本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关于留置的其他相关详细知识,请阅读本书的第十一章之第三节内容。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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