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干部因公出国执行任务或者归国时错过当年考试报名时间,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可以在开考前45天,向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提出补报名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补报名手续。
第三十条考生因单位成建制参加应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随行出国、执行特殊任务等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或者需要调整考试考场的,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议,由全军考试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在校学习、进修6个月以上,或组织安排异地代职的干部,可以在学习、代职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规定之外,考生必须按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指定考场报名并参加考试。
指定考场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拟定,报全军考试中心审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和考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报名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提出报名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师(旅)级或者独立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以下简称“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交纳报名费。
(二)单位报名。团以上政治机关派干部持介绍信、《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报名册》(见附件)、《军星考务—单位报名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含数码照片)和报名费,到指定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场复核。考场对报名单位的材料和数据当场复核,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不予受理。
(四)上报数据。报名截止后五日内,考场应当将《考场报名情况报告》(见附件)、《军星考务—考场考务系统》生成外语和卫生考试座序的电子数据和报名费,寄送(汇)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
(五)发准考证。在报名截止后一个月内,考场将准考证(见附件)发给报名单位。报名单位在收到准考证的一周内,将准考证发给考生。
(六)汇总通报。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考场报名情况。汇总情况报全军考试中心审核后,向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通报。
第三十三条准考证式样由全军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准考证通过《军星考务—考场考务系统》生成,由考场打印并加盖考场印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考生如发现准考证上的基本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性别、证件号、部职别等,与本人身份证件不符的,可以依照以下程序变更:考生本人提出变更申请,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工作的干部持介绍信、考生信息变更说明材料(变更照片的需持数码照片)、原准考证,到考场办理变更手续。联络员在复核、确认无误后,收回原准考证,换发新证,同时将信息变更对照以传真方式(变更照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全军考试中心办公室。对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考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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