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试报名
第二十二条凡任职条件或者有关规定中明确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相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干部,必须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考试。其中,评定中级卫生技术资格的干部,还必须参加卫生考试。
第二十三条外语考试。根据考生所在单位的性质、地区和专业要求的不同,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一)教学、科研和中心医院以上单位(以下简称“三类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和卫生等专业的干部(以下简称“教研卫”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含正高职,下同)的报考A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B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
(二)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1989]国发14号文件执行)三类单位的教研卫干部、非边远艰苦地区作战部队和其他单位(专业)的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的报考B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D级。
(三)边远艰苦地区作战部队和其他单位(专业)的干部,评定高级职务资格的报考C级、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报考D级、评定初级职务资格的报考E级。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考试。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评定中级职务资格的干部,必须报考2个科目(模块)。其中,体育和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干部,只须报考1个科目(模块)。以此为基数,以后每晋升一个职务等级,相应增加1个科目(模块)。考生报考的各个科目(模块)应当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条卫生考试。报名参加卫生考试的干部必须符合报名条件和要求(见附件)。内科学、外科学专业仅限驻军医院(疗养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部报考。
第二十六条每年1月4日至15日为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期间,考场应当设置专用场所、配备专用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考试报名手续。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任何考场不得擅自增减、调整考试报名范围和自行变更考试报名日期。
考场不得受理个人和非指定单位的报名。
考场在报名人数满额时,应当立即报告全军考试中心,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报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考试报名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同一地区有两个以上的考场,考场设置单位的考生必须安排到指定的其他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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