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同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除了要满足以上申请期限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复议要求和事实根据。(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复议审理 阶段。它主要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项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征得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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