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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