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3.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5)备案。(6)执行。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