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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