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1)根据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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