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17:27:04 上海城管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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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城管执法改革当务之急,是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执法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在中央层面厘清了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因此,从中央到地方,进一步以立法方式确立城管执法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的具体职权,是城管执法迈向良法善治的基础性工作。
从立法上看,城管执法长期缺乏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统一性的法律,其依据主要分散于单行的法律法规,彼此之间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直接影响城管机关的职能定位,造成其法律地位与工作边界的不清晰,有的地方城管执法是领导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实践中,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赋予城管执法主体资格。例如,此次备受关注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处罚权问题,早在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就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把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由于缺乏立法明确、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各地并没有严格执行,有的公安交通部门交出了处罚权,有的则没有。
由于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造成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底气不足或行为失范,频频引发社会冲突,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实践中,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涵盖的领域范围极富弹性,有的多达百余项处罚事项,具体执法方式和手段缺乏规制,暴力冲突不断。虽然近年来城管执法不断改革,但由于立法缺位,执法权的配置和行使依然局限于原有的队伍、编制、经费等,效果并不明显。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可见,构建良性的城市管理执法模式,急需健全立法。
完善立法谨防小马拉大车
住建部公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城管执法确定主管部门后,统一立法的开始,意味着城管执法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完善城管立法,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准确确定立法位阶,位阶太低将难以完成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配置;二是科学界定执法范围,根据执法范围配备适当的执法方式。
就立法位阶而言,城管立法所涉及的执法权配置之复杂,以及未来城管执法长足发展之需要,决定了一部部门规章还难以承载所有的立法重任,国家应当从更高层面审视和推进城管执法的统一性立法。一方面,城管执法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因而根本上涉及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执法权再分配,尤其是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权与部门专业执法权。例如,《办法》拟赋予城管执法的范围涵盖了住房、环保、工商、水务、交通、食品药品等领域,涉及城管部门与住建、环保、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等诸多行政部门在执法权上的重新划分和配置。要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的突出问题,就必须通过适当层级的立法做好职权切割。
另一方面,城管立法还面临许多法规冲突的障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管执法工作依据涉及53部法律法规,有的长期没有修订,有的存在交叉重叠。以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处罚权为例,《陕西省实施办法》第89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可见,城管立法面临与现有分散的法律法规协调性问题,也需要提高立法位阶以作出更周全的立法统筹。而一部规章要解决体制机制、部门间权力划分、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等复杂问题,难免有“小马拉大车”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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