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争议: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骨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依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诉讼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执行主体: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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