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
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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