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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提供了针对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考点精讲供考生查阅。本文为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考点精讲——公共行政的客体。

 

   一、公共行政客体的概念

    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也就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包括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社会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二、公共行政客体的分类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客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由此与社会生活中的几乎一切行为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所谓社会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格和地位、且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影响乃至决定它们社会生存条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概括地说,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外部客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 经济性组织,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业和其他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与它们的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主要表现在利率、税收、正当开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人身保障等方面。执照、许可证等申请、登记、备案、审批制度,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拘捕等惩处制度,是政府对经济性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经常性方式。

    2. 社会性组织,包括教会、社区团体、群众团体等一切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一般来说,政府对它们的公共行政管理以不妨碍他人、不危害社会和公众、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管理法规为限度。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3. 政治性组织,包括政党和一切以政权或政治性权力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对它们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促使它们按照政治竞争的规则开展政治活动,防止和制止它们颠覆国家的政治企图。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通常也适用于政治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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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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