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14:19:53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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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四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四十四、增加两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四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四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编辑:上海华图)贴心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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