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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新考点:行政诉讼法修改(3)

2014-11-24 14:19:53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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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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