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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新考点:行政诉讼法修改(11)

2014-11-24 14:19:53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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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五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五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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