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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招警学员考试法律法规:民法学—人身权概述(3)

2013-05-15 10:27:07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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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立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对自然人来讲,无论其年龄、智力、能力、社会地位、种族、肤色、信仰等存在何种差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无论其所有制性质、资产规模等存在多少区别,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此外,人格权不能由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对于触犯刑法的人,虽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利上的人身权),但不能剥夺其民法上的人格权。人格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泛指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后者指的是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赋****”,都是法律赋予的。当然,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格利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并不一定相同。
 
 
  二、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因此,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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