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题库精选(附解析)(9)
2011-11-23 11:19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huatu.com/作者:上海华图 来源:未知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D[解析]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D项说法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与法不合。据此,本题选D。
2. B[解析]违宪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赵某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属于违宪行为,故排除A项。赵某的行为导致一死一重伤,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
3. A[解析]制宪权即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据此判断,B项表述错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宪,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二者的具体区别在于: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构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构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据此可以得出:人民拥有制宪权,是宪法的制定主体。制宪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宪法起草机构是制宪机关的具体工作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据此判断,C、D项表述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4. B[解析]《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题正确答案为B。
5. 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6. D[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据此,A项应由国务院审批。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据此,B项应由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据此,C项应由国务院审批。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据此,本题应选择D项。
14. C[解析]本题中,A、B、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C项的错误很明显,即使没有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也不可能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标准。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 A[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A项是正确的,B项错误。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C、D项都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16. BC[解析]本题命题有误,原本应该是一道单选题,但选项设置上却有两个正确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若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诋毁商誉。故A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
17. 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A项中约定试用期为9个月是无效的,A项错误。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据此,试用期期间企业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试用期期间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C项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D项的说法正确。注意,严格讲D项中的“随时”不准确,应该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18. A[解析]本案中,李某为甲开关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其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19. B[解析]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小区的地下空间在做人防工程用途时,政府有权使用和管理。但其余情况下,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如果要将地下空间利用起来,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并且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据此,甲物业公司在未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置人防工程,其租赁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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