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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

2022-06-30 11:21:57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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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错误)

   问题描述: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给报纸、期刊的权利。但是,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才可以转载;

  第二,只适用于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三,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另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转载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以及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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