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1 10:36:09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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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同所做划分中的一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这种划分标准无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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