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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专业课知识点试卷(二)80道题答案(2)

2013-08-08 16:01:15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 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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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D[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A项中约定试用期为9个月是无效的,A项错误。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据此,试用期期间企业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试用期期间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C项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D项的说法正确。注意,严格讲D项中的“随时”不准确,应该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18. A[解析] 本案中,李某为甲开关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其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19. B[解析]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小区的地下空间在做人防工程用途时,政府有权使用和管理。但其余情况下,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如果要将地下空间利用起来,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并且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据此,甲物业公司在未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置人防工程,其租赁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应选B。
20. B[解析] 设立停车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所以王某私设停车场的行为是违法的。王某将车钥匙拔下的行为侵犯了客人的财产权,即客人无法对机动车行使使用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1. B[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商标注册人是权利人,被许可人是义务人。本题正确答案为B。
22. C[解析] 债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涉,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丙是与乙签订的购销合同,当代为履行人甲的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时,丙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C。
23. C[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24. D[解析] A项属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是事实行为;B项不存在合同关系;C项中甲、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是事实行为;D项中甲、乙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本题应选D。
25. A[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丙作为第三人,对其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
26. D[解析]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A项不存在危害行为;B、C项不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7. A[解析] 《刑法》第14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明知自己开枪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行为实际上是间接故意杀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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