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三节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度
(一)概述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对他们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我国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把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另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等于完全排斥国家计划和国家管理,国家的经济计划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仍要适当发挥其管理经济的作用。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表现为: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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