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几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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