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问:关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原《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现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这一条是否作了修改?
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考虑到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暂行规定》有关涉外婚姻的条款作了修改,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主要是从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利益考虑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我军的兵员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士官比例增大,士官的婚恋问题比较突出,《规定》对士官的婚恋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士官的婚恋问题,是《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今年 1月,四总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3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士官管理规定》颁发执行不久,为保持军队规章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修改时我们原文采用了这条规定。
问:随着军队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院校反映,原《暂行规定》有关“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的规定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对军校学员的婚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队院校学员的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我们对军队院校学员结婚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我们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问:《规定》对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有关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对申请结婚、离婚归档材料的要求,统一制作了《结婚函调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等。对不同职级的现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申请结婚、离婚,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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