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发布:时事新闻:坚称“无罪”的贪官靠啥做“遮羞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更多资讯请关注上海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ghaiht),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21-33621401
时事新闻:坚称“无罪”的贪官靠啥做“遮羞布”?
9月18日上午,安徽省舒城县法院原院长罗宏祥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该省黄山市黄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罗宏祥受贿44万余元、贪污1.2万余元。但庭审中罗宏祥对此指控予以否认,坚称自己“无罪”。罗宏祥辩称,其所收受的贿赂款不是退了,就是手下人经办的,自己不知情。他还辩解,自己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用单位公款买宣纸是应该的。(2012年9月19日检察日报)
作为司法机关主要领导人的法院院长,按理应该对法律条款最熟悉,也最应该懂得贪污受贿是违法行为,而这位法院院长不但收受贿赂,还贪污公款,可谓知法犯法。但是,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但坚称自己已将贿款退回,属于“无罪”,同时还恬不知耻地辩解,自己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用单位公款买宣纸是应该的。那么,这位贪官真的冤枉吗?
受贿罪与退款无关。依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受贿罪,只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有关,而与事后是否退款,退了多少款无关。而至于本案中,受贿者已将赃款退缴,只能说明其具有积极归罪表现,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洗脱罪名的“肥皂”。身为法院院长的罗谋不可能不懂。其之所以诡辩自己“无罪”,无非是故意抵赖,属于无稽之谈。况且其退款行为是在获悉当地原县长、县委书记受调查期间,害怕牵扯到自己才退的款,而不是主动退回赃款。故受贿行为人案发前退还的对方当事人款物应视为行为人受贿的违法所得财物,尽管在案发前已退还,也不能阻却对该部分受贿款物的追缴。
小爱好不是遮羞布。人人都有兴趣爱好,官员也不例外。只是有些官员暴露出来的一些“小爱好”,如果对自己要求不严,极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的“目标”或“软肋”。本案中,一些请托人正是利用了罗某爱好书法的这一“软肋”进行行贿的。因此,官员必须看管好自己的“小爱好”、“小嗜好”,不致成为清正廉洁的“短板”。更不能因为自己有这样那样的爱好,便心安理得、冠冕堂皇地用动用公款来满足自己的“小爱好”所需,那就不是简单的“爱好”了,而是贪污罪了。2010年12月,罗宏祥委托他人购买了价值为7000余元的宣纸,并将该笔费用在本单位报销。这属于公款私用。再辩解,自己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用单位公款买宣纸是应该的,已经毫无疑义了。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并明确“小爱好”不是“遮羞布”,更不是可以胡作非为的理由或借口。
梁不正下梁必歪。俗话说,将熊熊一窝,兵熊熊一个。上梁不正下梁歪。从本案案情可以发现,身为法院院长的罗某之所以能违法犯罪,与时任当地县长、县委书记的“一把手”落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换句话说,该地的政治环境绝不可能是风清气正、人人向廉的。但是,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无论是时任县长、县委书记的王某还是时任县法院院长的罗某,都是在提拔之后,被立案调查的。这也深刻地警醒我们,干部的“带病提拔”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如何贯彻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人用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其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必须受到严惩,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力量彰显。特别是对于一些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如果再贪污受贿,属于知法犯法,按理必须罪加一等,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方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方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有坚强的党性、正派的品行、模范的表率,才能为党和人民履好职、执好法、尽好责、服好务。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官者,特别是执法者,必须始终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视群众为父母,把百姓当亲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才能安身立命、仕途长久,否则,一旦腐败堕落,便谁也挽救不了自己,更不用说以“遮羞布”来为自己开脱了。
(编辑:上海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