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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劳教基础知识:劳动教养期限

劳动教养期限的含义及其历史演变 :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时,应同时确定其被劳动教养的期限。劳动教养的期限,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执行劳动教养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在劳动教养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但累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具体的劳动教养案件中,被决定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在1至3年的幅度内予以确定。

劳动教养制度实施的初期,由于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所以第一部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治安状况的变化,以及劳动教养对象的变化,劳动教养最初安置劳动就业的性质逐渐发生转化。为了消除人们对“劳改有期,劳教无期”的认识,1961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般为2年至3年。在执行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有破坏行为的,应当依法判刑。实践证明,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促进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劳动教养人员积极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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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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