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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621401 上海分校

第六节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度。(10)行政救济制度。
第七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申请为前提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4)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类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派出管辖
 派出管辖是指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而且还有能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同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除了要满足以上申请期限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复议要求和事实根据。(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复议审理
 这是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关键、最复杂的阶段。它主要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项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征得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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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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