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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3.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5)备案。(6)执行。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分类:
1.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有: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第五节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3)履行法定义务。(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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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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