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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等形式出现。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三)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为:
(1)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2)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的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3)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地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征收是无偿的。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行政没收,是指在相对方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一次性行政处罚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为: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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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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