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冲刺
2011-11-09 14:05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huatu.com/作者:上海华图 来源:未知2006年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冲刺
一、大纲要求
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主要侧重测查考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内容。
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
二、主要讲授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三、法的特征
1、调整人的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9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2、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物
五、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六、立法程序
1、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处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七、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弹性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八、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制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九、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十、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力:国家全部领域以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辖区。
2、实践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我国法律不具法律溯及力,除法律规定外)
3、对人的效力: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
十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十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1)法律主体: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法律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违法与法律责任
1、违法要件:违法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主体;违法主观条件
2、违法类型: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3、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
第二部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
一、宪法
宪法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民主集中制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整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4、政治协商制度:以人民政治协商会的刑事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5、国家机关:国家主席、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军事委员会
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7、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二、行政法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公正、公开、效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即能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6、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可操作性.。
8、行政立法程序: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和审议;法规、规章的发布;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9、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0、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处罚原则:法定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伐;过罚相当。
12、行政处罚的类型: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和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2、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足可法和依法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救济;信赖保护;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的监督。
3、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定期评价;依情况变化停止实施。
4、行政许可实施权的授权主体:是指享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行政许可的期限:(1)通常情况下:即时作出;20日内作出;30日(20+10天延期)作出;(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60日(45+15天延期);(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时限:20日;30日(20+10天延期);(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于10日内送达被许可人。
6、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听证公开;设立听证主持人;举证和质证;作听证笔录。
7、行政许可陈旭的特别规定:(1)特许程序: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正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2)认可程序: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条件和技能等资格和物质的事项;(3)核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4)登记程序: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其它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如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
四、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人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依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记叙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申请(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复议申请受理;复议案件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五、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变更权有限;
3、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趋于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裁定管辖:是指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把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六、行政赔偿法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收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3、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4、对侵害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魔兽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5、国家不予赔偿的: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七、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
2、刑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刑法适用空间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2)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3、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然原和其它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司财物的行为。犯罪种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4、亵渎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犯罪种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八、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6、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7、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所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8、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9、债:作为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债的原因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事务受到管理的人对管理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的义务。
公共管理知识点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
一、政府职能
1、基本职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2、政府管理运行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3、政企分开:是指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职责分开
二、中国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1、政府机构
(1)广义: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2)狭义:仅指国家的行政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
2、政府机构设置原则:职能需要、完整统一、权责一致、幅度与层次相适应、精简效能、依法设置。
3、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
4、国务院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5、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参加);总理办公会议。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增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实行匪类管理
3、公务员管理权限: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知道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5、职务类别: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层次(10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8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6、公务员录用原则(指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7、公务员的考核: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8、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9、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激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0、处分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受降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1、职务任免:选拔制和委任制(新录用、试用期满公务员属于委任制公务员)
1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3、公务员交流方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4、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15、可申诉的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位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照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6、申诉程序:(1)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直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同级公务员原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2)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7、聘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四、行政领导
1、行政领导类型: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合议制)
2、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机关的事务有最后决定权,并对本机关工作负全部责任。
五、行政决策
1、行政决策和组织体制:(1)行政决策中枢系统;(2)信息系统;(3)咨询系统
2、决策程序: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信息反馈。
六、行政监督
1、类型:内部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外部监督(权利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监督)
第二部分 公文写作与处理
一、公文概述
1、公文:(又叫公务文件,公务文书,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文字材料(包括电报),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指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中药工具。
2、公文种类:(1)通用公文(如请示、报告、函等)与专用公文(外交文件、司法文件、会议文件);(2)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规范性文件、领导型文件、公布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商洽性文件、证明性文件;(4)平件、急件、特急件;(5)收文、发文。
3、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4、领导指导性文件:命令(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
5、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
6、陈述呈请性文件: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
7、商洽性文件:函
8、会议文件:会议纪要
9、公文基本组成:标题、正文、做则、日期、印章或签章、主题词
10、公文其它组成:文头、发字文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11、公文字号表达:#发[###]#号,如“国办发[2001]45号”
12、公文定稿:是内容已经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偶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二、公文处理
1、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创制、处置和管理。
2、公文处理具体内容:创制公文、传递公文、办理公文、处置办毕公文、管理公文。
3、收文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签收、外收文登记、启封、内收文登记、分办、摘编。
(2)办理公文: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批办、承办、注办;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4、承办:只有经过承办公文才能产生切实效用,是公文办理的中心环节。
5、发文办理活动:文稿撰拟、会商、核稿、签发、签署
(1)会商:
(2)签发:正签、代签、核签(加签)、会签(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签署)
6、发文管理活动:签发、复印、核对、用印、分装、对外发出
7、处置办毕公文:清退、销毁、暂存、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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