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试卷(四十四)
2011-10-03 10:35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huatu.com/作者:上海华图 来源:未知
77. ABCDE[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A、B、C、D、E五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78. ABDE[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A项中,甲属于因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情况,因此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项中,乙为国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乙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项中,丙可以担任,因为丙任职的企业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已满3年。D项中,丁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E项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E。
79. AD[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题中,商家以张贴海报的形式明示了销售的商品存在瑕疵,因此商场有权拒绝退货。
80. ACD[解析]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作不同的分类:从法的类别角度划分,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四类。从立法和法的实施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三类。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划分,法学可划分为法学本科和边缘学科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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