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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的发展
第一节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
一、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在中国法制史上,儒家经典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特征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主要是提倡“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治国方针,采用“外儒内法”的策略,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三纲五常”宗法等级关系,通过“春秋决狱”和礼教规范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实际调整等等。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封建法制基本上围绕并贯穿着“礼”这根主线,形成了中华法系鲜明的特征。《唐律疏议》开篇就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封建统治者将许多原属于礼的规范,赋予法律的形式,用刑罚手段严加保护。同时,礼作为习惯法,也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
三、司法与行政合一
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兼管司法,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二者在组织机构上是统一的。
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古代法制始终将法与刑相联系,且一直以刑为核心。这种把法理解为刑的观念,又被历代法制所强化,成为立法的事实。中国古代法典在编纂结构形式上,表现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五、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民族大融合的过程。纵观中国法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华法系正是凝聚了众多民族法律的传统并以汉族法律传统为主体而形成的。
六、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
中国历代都重视完善成文法典,将成文律典视为王朝统治的标志,不容任意删改。在这种祖宗成法不可变的传统影响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希望通过一部成文律典永保社稷稳定。
第二节世界主要法系
所谓法系,是指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目前,在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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