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政法教材(十九)
2011-10-02 09:09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huatu.com/作者:上海华图 来源:未知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3.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和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第四章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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