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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
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以下四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国家所有的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如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籍等)。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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