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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或有效,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现今世界各国法对人的效力不同,主要是因为他们适用的原则不同。一般来说,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的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是本国的公民,都受本国法律约束和保护;本国的公民不在本国,就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及其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的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4.折中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第五节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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