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政法教材(六)
2011-10-02 09:01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huatu.com/作者:上海华图 来源:未知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让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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