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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和工作现状

一、关于对警察身份性质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22条第7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二、警察目前在社会民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有困难找民警”这是一句连学龄前儿童都会背诵的口诀,但今天听来,笔者却有少许伤感。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在最近的几年中,警民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案件结果发人深省,民众怨言此起彼伏。如:2009年2月8日云南发生的“躲猫猫”事件;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在小区因倒车问题与另一车主潘俊发生纠纷,吉忠春被潘俊殴打后开枪击中潘俊,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事件不难看出,目前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还是不尽人意,有的甚至是不堪入目,以至于到了拔刀相向的地步。

三、警察形象不尽人意形成原因分析

警察形象不尽人意之根源,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因素

1、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素质低下的民警进入公安队伍,影响了队伍整体形象。他们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出现了许多社会群众不满意的行业不正之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公安警察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2、公安执法工作不尽人意。主要是管理方式落后,与社会大众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距离,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尤其是部分民警执法不够规范,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等“三乱”现象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治警不严,惩处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导致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二)来自人民群众方面的因素

1、民众期望过高,失望越大。相当一部分群众把民警当作“神”而不是当作“人”来看,他们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进而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2、民众认知有限,造成误解。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

(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

1、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滥用警力。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其他部门一遇上难办的事就让警察去管,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从而损害警察形象;尤其是非警务活动过多,损害警民关系,影响民警的执法形象。

2、个别机关鱼目混珠,损害公安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3、后勤保障不力,经费不足,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以罚代刑”、“以罚代拘”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的文明执法形象,也容易造成群众的误解。

 

四、完善警民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公安执法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性窗口行业,其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问题。公安执法人员只有真正认识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性,认识到手中权力来自于人民并最终服务于人民这一宗旨,认识到自己担负的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职责,才能真正获得百姓的信任,实现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加强公安机关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协助。首先是要与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聘请的党风警风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其次是要经常与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保持联系,与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征询意见;再次是要加强与民间社团的联系,邀请他们前来参观、座谈,获取他们的支持;最后是要深入社区、农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警察队伍中的不良作风,促进人民警察形象建设。

(三)利用新闻媒介的监督来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工具,宣传公安工作。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并且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要开设与民沟通的渠道。

(四)要建立公安机关的形象危机处理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起形象危机处理机制,保持与各种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安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快调查处理,并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表明公安机关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报道,迅速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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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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