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3 22:02:52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db:来源]
【导读】上海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发布:2022上海事业单位常识—《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解读,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上海事业单位备考群】 ,更多资讯请关注上海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ghaiht),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21-33621401、021-33621402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后,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包含48个条文,涉及刑法修改的有47个条文,其中31个条文是对原刑法条文的修改,有15个条文增设新罪名。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高空抛物等一批社会热点问题得到刑法的明确回应,本文将对本次修正案的部分重点补充修订内容进行分析。
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恶性刑事案件呈现低龄化特征,如2017年12月,四川大竹县一名13岁的男孩袁某因为怨恨其母亲对他的管教过于严格,持刀将其杀害;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害堂妹后抛尸等,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低龄化犯罪因其未达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一律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和不满,故为回应人民关切,本次修正案将刑法第17条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项修改突破了以往我国关于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改变了“一刀切”的模式,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引入了检察院的审查因素,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也是刑法对热点问题的回应,此前,“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因涉及到所谓“性侵养女”问题,引起舆论广泛讨论,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本案进行彻查。该案经过详细调查后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已经进行通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鲍某某存在强奸行为。但是由本案所引发的热度,让立法者认识到现行刑法中性侵犯罪中的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不足问题,对于这部分未成年女性,虽然她们有性承诺的能力,但鉴于对其具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强势地位,其所做出的的性承诺虽未完全违背其意志,法律也应予特殊保护。故我们在考试中掌握此项罪名,需着重把握一点,即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与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也可构成此罪,如果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一般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低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刑罚的起点较重,但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极少部分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更多的是出于法制意识淡薄,其高空抛物的时间地点环境都不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如在凌晨无人的街道高空抛物,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未免处罚过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故《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属于轻罪,能够更好的罚当其罪。因而在我们考试中,关于高空抛物罪需要把握的是与其他罪名的界限,首先,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要观察高空抛物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果属于人群聚集处和人群活动的正常时间,高空抛物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相反,则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其次,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有没有针对特定的人,如是针对特定的人则高空抛物只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手段,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法条文的新增和修改大多都是在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呼声,在考试中,对新法应该格外关注,尤其是每一个新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以准确把握,笔者归纳整理如下:
【例题】(单选题)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13岁,甲因遭乙的家暴早以心生怨恨,遂让丙把老鼠药放入乙喝的水中,丙按照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丙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丙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共同犯罪。
第二步,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丙已经13岁,能够对其杀人行为负责,故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甲让丙投毒,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编辑:上海华图})贴心微信客服
10万+
阅读量15w+
粉丝1000+
点赞数
【华图上海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2021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辅导教材等内容。为您分享上海名区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入口、报名时间、成绩查询、招考公告、职位表、考试费用、分数线、考试科目、成绩排名、准考证打印、真题题库及答案解析等考试信息,并开设上海事业单位笔试、面试考试培训班、辅导课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