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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管考试政法专业课指导:物权的基本原则

2015-09-06 16:28:49 上海城管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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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城管考试将于9月7日发布考试公告,为帮助广大考生朋友们顺利应对此次考试,上海华图提供上海城管考试公告,上海城管考试大纲,上海城管考试政策问答!望大家此次考试顺利上岸!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注:华图李思奇老师解释为:类型固定+内容固定

  (2)3类8种:

  所有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质押权 C. 定金 D. 留置权

  注:华图李思奇老师解释,《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其中,留置权为法定,及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2.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知道!

  (2)公信,指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获得保护。——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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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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