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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卜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编辑:上海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