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11:08:41 招警学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zj/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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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出现“执行难”的原因很复杂,其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法院到外地执行成本过高,是制约此类案件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虽然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但实施效果离立法初衷还有很大距离。
新规定减少了“甩包袱”现象,降低了司法成本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集中开展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清理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者受托案件存在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葛某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葛某支付原告人邱某赔偿款14516.42元。因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尚在监狱服刑,在青田没有财产,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于2010年3月3日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委托后又于同年5月10日、8月23日两次去函要求受托法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馈。
此外,各地还存在“受托法院以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理由,认定该案不得委托执行并将材料退回”等多种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5月16日最高法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修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
“委托执行难,有执行体制机制不完善、委托执行制度不合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等多方面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主要针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
新的委托执行制度建立两年多来,在规范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减少了‘甩包袱’的现象。在以前的委托执行制度框架下,委托法院往往将难以执行的案件委托出去,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等,‘甩包袱’的意图明显。而受托法院也不愿意接受这些‘包袱’,造成不少委托执行案件‘两不管’。二是减轻了处置异地财产的司法成本。新的委托执行制度规定,被执行人在其他省有财产的,除非有三处以上财产且分属不同异地,否则都应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置财产,成本上的减轻是显而易见的。”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傅松苗说。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法院执行“满天飞”
但是,新的委托执行制度也暴露出了问题。
“新的委托执行办法要求,只有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才能委托执行。”最高法执行局法官刘涛说,如何证明本辖区内无财产,又如何证明外地有财产,是实践操作中的难点问题,也因为此难题,法院之间有时会出现争议,受托法院往往以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为由将委托案件退回,使执行进程受阻。
查找财产真的有这么困难吗?
“由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等机构各自掌握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收集到的反映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或者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彼此隔离、互不相通,对法院查找财产、获取财产线索造成阻碍。同时,也给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了可乘之机。”刘涛说,执行法院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得跑到外地查询,而且由于缺乏统一、便捷的财产查询方式,银行、房管、土管、车管等部门都要一家家地跑、一家家地查,费时费力。虽然新的委托执行制度规定了委托调查,但由于不能反映工作量以及缺乏刚性约束,特别是受托法院自身执行案件也多且难,效果并不理想。委托执行的制度设计没有能够有效解决法院执行不得不到处跑、“满天飞”的问题。
“要证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对容易,挨个查下去,直到发现财产为止。但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好证明了,得穷尽所有的查询项目,才能得出结论。而一些受托法院常常以委托法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其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而将案件退回,让人哭笑不得。” 傅松苗说。
鉴于此,近年来,最高法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发展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网络化方式实现与协助执行单位的数据交换,达到对被执行人人身和财产的快速查询和控制。在最高法的统一部署和推进下,一些法院在此项工作上取得了较大成果,实现了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的网络查控,较好地解决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难题。
据山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张受云介绍,山东省法院和银行主管部门多次协商,达成了建立银行网络查控平台的一致意见。根据方案,省法院与省内全部的40家省级银行(或分行)建立查询专线,省内任何一个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将查询信息通过网络提交到省法院后,由省法院通过专线提交给全部的40家省级银行。40家省级银行通过自动查询系统查询省内全部网点,并即时给予反馈。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在山东省任何一家银行任何一个网点有无存款,都一目了然。
建立全国统一系统,缩短查控时间,提升执行效果
实现网络查控的法院,能够较为迅速地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措施,如果确无财产线索及信息的,即可证明本地无财产。
但是,并非全国所有法院和区域都建立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查控的各地法院之间又尚未实现数据共享,因此,在证明外地有财产的问题上,仍然存有较大困难。
查找被执行人在外地是否有财产,主要是两个方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或执行法院赴当地查找。据刘贵祥介绍,目前,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难点:首先,外地财产线索难以取得。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与协助执行单位信息对接、查询财产的机构和系统,执行法院较难获取被执行人外地财产线索。第二,外地具体财产信息难以确认。执行法院若获知财产线索,就要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并采取冻结、查封等控制措施。如果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已建立网络查控机制,那么就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查控,相对来说,难度不大。但是,如果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未实现网络查控,则需要委托外地法院赴相关机构查找或者自行赴当地查找,成本较大,时间较长,也容易出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情况。第三,各地法院单打独斗,网络执行查控难以推进。目前来说,各地自行推进“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建设,需要与每一家协助执行单位单独协商,过程漫长,举步维艰。
“为落实委托执行制度,发挥委托执行在节约执行成本和资源上的优势,就需要下大力气解决财产查找问题。从目前一些地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取得的良好效果上看,亟须总结经验明确标准、整体推进,确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系统,与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建立网络连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以提升执行效果,缩短查控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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