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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其主要职权为: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依法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0)全国人大授子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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