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卡者信息需按季报送商务部门(网络配图)
“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20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在16日的发布会上告诉记者,“发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温再兴介绍,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已超过1.4万亿元,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约占70%。“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相比于商务部去年11月2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9月28日发布的这份名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显示,它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单用途预付卡“谁”能发售?
“目前,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适用于《管理办法》”。温再兴说,“可发卡企业又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其中,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是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被视作规模发卡企业。
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需在开展单用途业务之日起30日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言权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温再兴提醒消费者,“如果预付卡没有备案编号,一定要警惕企业是否可信。”
同时,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被限于特定范围。“(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温再兴说,“比如对于零售百货而言,单用途预付卡仅适用于采用自营模式和联营模式的企业。采用租赁柜台经营模式的企业不适用《管理办法》。一旦发现有企业违反了此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向企业备案机关通报,取消企业的备案资格。”
单用途预付卡如何发售?
据温再兴介绍,《管理办法》提出了“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购卡限额制”三项制度。具体表现在,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温再兴介绍,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应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而且要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实行实名制之后,增加了行贿的难度,对遏制腐败很有帮助。”
不仅如此,《管理办法》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商业金融发卡企业会不会卷钱一走了之的问题,温再兴表示,说发卡企业必须实行资金的存款制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比如,规模发卡企业存款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款资金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金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的存款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存资金的40%。
为了避免发卡企业利用预收资金谋取暴利,《管理办法》对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的使用和消费者对预付卡的有效期激活、退卡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企业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借贷。”温再兴说,“消费者买到的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同时,温再兴表示,发卡企业有义务对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关于单用途预付卡退卡事宜,温再兴说,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退卡人的银行账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他特别提到,退卡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发卡企业要向消费者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