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00:52:52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上海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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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处罚法》就正式生效了,相信在未来的考试当中会成为重点内容,本次上海教育带大家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法》当中行政处罚管辖部分的重要内容。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拨: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或经过地或结果地。
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知识点拨: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但是要掌握三个例外规定:
(1)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行政机关管辖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特别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由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
(3)管辖权下沉
目的: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
事由: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案件。
决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行机关: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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