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00:30:18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上海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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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大家见多识广并且日积月累。行测常识判断通常围绕当年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需要广大考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新亮点。今天上海教育给大家带来的常识判断相关考点是“民法典之居住权”。一、居住权概念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冲突。比如结婚时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可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减少了为房产加名带来的家庭矛盾。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父母居住的需求。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可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配偶的养老居所需求。
二、居住权性质1.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居住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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