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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2021-09-24 08:57:14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QQ群○APP看视频刷考题https://sh.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上海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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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普陀区2021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科目为《职业基本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包含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满分150分。考试时限共120分钟。考试大纲详见公开招聘公告。考试日期为2021年10月23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同时还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例如:本科毕业后就业,后来又考上全日制的研究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毕业人员。

  三、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当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四、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事业单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

  五、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81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最低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为一年,报考人员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均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

  (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应届毕业生”是指2021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且从未就业和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学生。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无社保缴纳记录,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被录用,须在招聘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时保持无社保缴纳记录状态。留学回国人员参照以上说明执行。

  “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七、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与招聘单位联系。详见公告附件2 《上海市普陀区2021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

  八、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九、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岗位面试分数线于2021年11月1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一、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每个岗位要求的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岗位要求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前,招聘单位对通过面试分数线的考生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十二、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骗取考试资格的,将被取消应聘资格,并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报考人员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人员实行检查。

  4.暂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编辑:上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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